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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對於一些涉及金額較大的貸款,在貸款時,許多人可能會要求另一方提供擔保,除了寫借項單。 有的是貨物作擔保,有的會讓密友作擔保。

雖然借據已經寫好,擔保已經兌現,但有些人只是耍花招,不想還錢。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能直接起訴擔保人要錢嗎?


讓我們從一個案例開始。

小昌和小梁夫婦相識多年。 後來,小梁需要一些錢做生意。 在小昌的介紹下,他遇到了本案的借款人。 當時,他借了3萬元,同意了利息。 小昌提供了擔保,但貸款期滿後,小良未能償還貸款,囙此借款人向法院起訴了小良夫婦和擔保人小昌。

最後,法院裁定,小梁夫婦應償還貸款3萬元及利息,小昌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然而,由於小良夫婦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強制執行了小昌,不僅償還了本金和利息,還包括訴訟費和執行費,共計3.85萬元。

小昌還清了所有債務後,他要求小梁和妻子償還,但對方仍然沒有償還。 最後,小昌起訴並申請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小昌有連帶還款責任,借款人可以要求小昌償還所有債務,但實際上,除了連帶責任擔保外,還有一般擔保責任。 根據擔保管道的不同,債權人的訴訟標的也不同:

1.一般保證責任應當先起訴債務人,債務人仍不能履行的,才能起訴保證人。

因為在一般擔保中,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未依法執行前不承擔擔保責任。 囙此,如果擔保人承擔一般擔保責任,債權人應首先起訴債務人。 債務人仍不能履行債務的,可以起訴擔保人。

2.連帶責任擔保的,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也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和債務人。

由於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只要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債務人,或者直接起訴擔保人,或者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


囙此,應明確約定借據是一般責任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

約定擔保人是借款人的額外擔保。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方票據中未注明擔保人類型,且未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具體情況,則擔保責任將按照一般擔保承擔。 囙此,在寫借項通知單時,你可以注意是否對擔保人的類型有明確的約定。

然後記得在借據中約定擔保期,但如果約定的擔保期早於主債務的履行期或與主債務的履行期同時到期,則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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