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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另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結婚後,養老保險費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 離婚時,一方要求將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養老金帳戶中實際支付的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解釋]

李明順:

理解本條時請注意: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領取的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 2、離婚時夫妻一方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因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且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主體具體且不可轉讓,不存在分割問題, 甚至主張分裂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3、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養老保險費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

胡建勇:在正常情况下,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是以工資支付的。 提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退休後領取的養老保險基金,應當具有薪水内容,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關於“應獲得”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存在諸多爭議。 《婚姻法解釋(三)》第13條的規定將有助於統一執法規模。

王芳:本條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待遇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解釋是對現行婚姻法解釋的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對婦女權利的影響]

胡建勇:實際上,由於男女薪水和收入的差异,養老保險福利也有高有低。 該條的規定實際上將消除退休後男女收入的差距,並為婦女的權益提供未來的保障。

王芳:這一解釋澄清了養老保險基金實際無法分割時索賠方的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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