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把明天的錢花在今天的生意上已經成為一種趨勢。於是,一個新的群體出現了:都市“消極人”。這個“負面”不是財富而是債務。

在中國,工人的工作年限只有三四十年。近三四十年來,孩子的出生、上學、生病、意外傷害等都需要高昂的費用;房價下跌,失業風險無處不在。也許有一天你會成為“失敗者”!

在社會實踐中,“個人破產”事實大量存在。判决後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已用盡一切執行措施,不能實際執行。這些“執行失敗”案件很多只能以“終結執行程式”的形式結案,這早已成為法院執法的歷史包袱,影響了司法權威和執法的强大公信力。由於法院制度永遠無法實施,大量的司法資源無法得到充分利用。

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建立相應的保障制度,以應對社會經濟形勢變化或個人投資失敗、失業等原因造成的個人債務無法償還的遺留問題。囙此,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與實施顯得越來越迫切。


從一些國家和地區個人破產的實際情況來看,個人破產制度是指當個人資產遠低於個人債務且無力償還時,個人可以申請破產。個人破產申請經準予後,破產人的債務可以清償。當然,破產無疑會給債權人和社會造成一定的損害。囙此,適當的處罰是符合公平原則的,這體現在公法和私法在一定時期內對其權利和資格的限制。比如,個人破產後,在一定時期內,不能消費房地產、汽車等高端商品,甚至要對日常生活水准進行嚴格限制,在消費信貸方面給予更嚴格的條件。

個人破產制度也是社會個人信用制度的一部分。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對於完善個人信用體系,乃至在全社會建立規範健全的信用體系,形成良好的信用氛圍,都是十分必要的。當這種個人信用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的信用標準時,可以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降低信用風險中的道德。

在缺乏互信互信的極端情况下,人們很容易逃債。

由於缺乏有關個人破產的法律法規,個人債務無法得到有效的救濟。當債權人不能通過訴訟強制執行自己的利益時,就會求助於私人救濟,如威脅、恐嚇、騷擾、毆打債務人等。

顯然,這些濫用私權的行為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但是,如果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債權人能够得到平等的清償,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能够得到救濟,私人救濟濫用的基礎就會喪失。現時,我國還沒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銀行個人信貸資產中的壞賬不斷增加。個人破產制度建立後,銀行將被迫採取更加審慎的貸款原則,以避免個人破產造成的損失。


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可預測和可靠的保障。囙此,只有誠實的債務人在不幸破產時才能得到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幫助他們走出債務困境,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的財富。應當採取法律措施,防範和懲治惡意逃債、破產欺詐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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